南阳市内乡县法院:员工工伤,企业甩锅“没缴社保”?法院判了
2025-05-09 15:25  点击:50731

“工伤保险交不交无所谓,出事了再说!”不少企业主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可真等到员工工伤找上门,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内乡某公司就因没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工伤后,不仅要自掏腰包支付全部赔偿,还摊上了官司。那么,未缴工伤保险,企业究竟要不要担责?今天,就通过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这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周某入职内乡某公司。2024年1月,周某在车间工作时不幸受伤,造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住院20天。公司虽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2200元护理费,且周某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经核算,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238.18元,受伤后公司支付的工资未达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此后,周某向内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5900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仍需支付 50838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内乡某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待遇共计20385.84元。原告内乡某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认为被告诉请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方在被告住院期间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完毕,该两项费用不应再次主张;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并未主张,仲裁裁决超当事人诉请范围裁决明显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详细认定。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2023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应支付住院护理费2623元,扣除已支付的2200元,还需支付423元。在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公司需按25元/天的标准,向周某支付20天的伙食补助费共计50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结合《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周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经核算,公司应按照月平均工资4238.18元的标准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4981.08元。此外,法院还指出,虽然周某在仲裁时主张的是误工费,但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机构按此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周某支付护理费423元、伙食补助费5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4981.08元,共计15904.08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违反此规定,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诸如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都将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案中,公司未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公司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确定是本案的关键要点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并非模糊概念,而是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分类标准,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合法收入权益。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必须清醒认识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绝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选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任何企图通过不参保来节省成本的行为,都是在给自己挖坑!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企业不仅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面临巨额经济损失,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此外,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职工工资待遇,这些环节丝毫容不得马虎,任何疏漏都可能引发严重纠纷!(吕纪春 聂传青 冯剑晓)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