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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借款人署名“外号”,借款能要回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7  浏览次数:50315
核心提示:“这条上借款人张三就不是我的名字,我的名字是张某,为啥找我要钱?”近日,桐柏县法院安棚法庭在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张某拿出了身份证,指着借条上的署名“张三”反问原告。“那是你的外号!你要不承认我就申

“这条上借款人张三就不是我的名字,我的名字是张某,为啥找我要钱?”近日,桐柏县法院安棚法庭在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张某拿出了身份证,指着借条上的署名“张三”反问原告。

“那是你的外号!你要不承认我就申请鉴定,看看到底是不是你写的字,用不用还我这两万块钱!”原告王某见张某否认借款,情绪激动。

见矛盾升级,安棚法庭工作人员组织了“背靠背”调解,分别询问原被告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出示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为张某,时间和借条落款时间为同一天,金额也相符,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之前也同意还款。而被告则抓住“张三”不是其名字不放,否认借款。

为化解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对被告张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向其详细讲解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问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被告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问询后,态度明显转变了。法庭工作人员继续做其工作,张某终于吐出实情: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之前确实向原告借款两万元。由于最近资金紧张,又想着借条上不是自己的真名字,就动了“歪心思”。见张某态度变化,法庭工作人员又做起了原告王某的工作。王某了解到张某最近资金紧张后,同意张某分期还款,双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说法

借条上署名“外号”,并不必然免除还款义务。借款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署名形式并非决定性因素。本案中虽借条上署名“外号”,但借条内容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张某向王某借款两万元,所以张某依然要承担还款义务。同时提醒,借贷双方要遵守法律,信守承诺。违约失信,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吕纪春 刘淼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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