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内乡县法院:别让你的虚拟财产交易,变成“烫手山芋”
2025-05-07 09:04  点击:54070

在游戏皮肤能换真金白银、虚拟账号估值百万的时代,你是否想过,一场看似普通的虚拟财产交易,可能暗藏“法律雷区”?河南内乡的张某,本想通过购买网络游戏服务器运营权大干一场,却在付款后频频踩坑:服务器无法登录、卖家甩锅不认账…… 这场18万元的交易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虚拟财产交易的“坑”到底有多深?法院又是如何判定责任归属的?一起揭开虚拟财产交易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虚拟网络游戏(李某)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并支付4.5万元。付款第二天,发现该服务器存在缺陷,遂就更换成第三方服务器与李某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价款18万元,之前已付4.5万元抵扣本次价款,张某每月向第三方服务器技术服务方支付租金6500元,李某为张某免费提供引流服务。随后,张某向李某支付13.5万元,李某向上家支付8.5万元。李某建立微信群把服务器的技术人员和张某拉进群后,自己退出该群。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服务器不能登录,遂于次月停止支付费用。张某认为李某作出的新服务器功能齐全的承诺没有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款项18万元;李某认为,第一次交易行为是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次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中介合同关系,且张某已运营了几个月,解除合同、收回价款的理由根本不存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虚拟财产,

双方买卖游戏账号管理运营权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主张其与张某之间的第二次交易为中介合同关系,经查明可知,张某向李某变更购买第三方虚拟网络游戏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所支付的18万元是合同价款并非支付的中介报酬,同时双方约定张某所支付第一次交易的合同价款4.5万元冲抵第二次交易的合同价款,李某将部分价款支付给其上家,自己从中赚取差价,故李某称双方第二次交易应当认定为中介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先后共向被告李某支付货款18万元,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使用第三方虚拟网络游戏服务器管理、运营权限过程中,原告张某在月租有效期届满前发现服务器不能登录,至此原告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张某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某应退还货款金额问题。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原告张某应每月向第三方游戏服务器技术服务方支付租金,但原告张某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未再支付费用,原告张某未续费的行为对于租金到期之后不能登录服务器亦有过错,可以抵扣部分退还货款金额。被告李某为履行该合同向其交易上家支付费用8.5万元,被告李某向相关引流服务提供方支付有相应费用,但未向原告张某收取费用,此费用属于被告李某应履行合同支出的成本。结合以上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货款9万元。判决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关键区别:本案中,法院从合同目的、当事人角色和权利义务三方面区分两种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中介合同里,中介人仅提供交易媒介或机会,不直接参与标的物交付,收取的是中介报酬。李某在交易中承担交付符合要求服务器的责任,收取的是货物价款,显然属于买卖合同范畴。

虚拟财产买卖合同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虚拟财产交易时,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需紧扣合同约定的核心功能。本案中服务器正常登录、运行以满足游戏运营需求,就是合同核心目的。同时,还要考量问题能否补救,服务器无法登录且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通过补救实现,法院因此认定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官提醒:

随着虚拟财产交易日益频繁,消费者在交易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将虚拟财产性能、功能等关键指标详细写入合同。若遭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交易双方也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吕纪春 聂传青 张松哲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