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邓州法院: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5-05-07 09:05  点击:54973

外卖骑手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公众对新型用工模式法律关系的关注。该案不仅涉及外卖骑手小张的切身权益,更折射出新业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2024年3月,小张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与某平台公司签署《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协议首页以加粗字体明确提示:“本合同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议约定,小张作为“网络送餐员”通过平台接单,完成配送任务后获取劳务报酬,并可自主申请结算。

2024年5月,小张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小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认定劳动关系需考察三个关键要素:1.人格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严格管理;2.经济从属性:报酬是否具有固定性、周期性特征;3.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是否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根据某平台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劳务协议》和《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约定“本合同系劳务公司与您签署的劳务配送服务协议,本合同的签署及应用适用《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如果上述内容与您期望不符的,请立刻终止本次签署程序。该协议约定:本合同内所有的劳务公司均是指与您签署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并向您发放劳务报酬的劳务公司。网络送餐员,是指接受并同意本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外卖配送服务规范》,申请注册并经审核您注册信息符合网约送餐员服务标准后,通过完成送餐任务事项,并在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从标题和内容上均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劳务关系,小张是按照协议约定的网络平台系统注册为某平台公司的劳务人员,并通过外卖平台系统接单、取单和送单,其报酬根据送单数量发放。某平台公司对小张在线接单时间、服务质量等管理要求属于外卖平台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双方没有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体现出组织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和特征,故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新型用工模式需明确法律关系

法官胡殿来表示,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平台用工需厘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法官强调,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需承担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契约,双方权利义务依协议约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对有限。

为此法官提醒:1.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要重点查看“适用法律”条款,明确自身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可要求企业投保商业保险或参与职业伤害保障,若存在劳动关系,应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社会保险;如遇纠纷,可向当地工会或人社部门求助。2.平台企业应规范用工模式,若建立劳动关系,须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如需灵活用工(劳务关系),应通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律风险,尤其需约定报酬支付、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吕纪春 朱小旭 胡殿来)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邓州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