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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野味” 结果摊上事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3  浏览次数:105049
核心提示:本网讯(白俊峰)扶沟一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竟在田埂上私拉电网,本想着给野兔布下“罗网”,没想到却把一村民电死了,自己也因此落入了法网。本想架设电网电击野兔,不曾想猎物没电到,却闹出了人命。近日,扶沟县

本网讯(白俊峰)扶沟一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竟在田埂上私拉电网,本想着给野兔布下“罗网”,没想到却把一村民电死了,自己也因此落入了法网。

本想架设电网电击野兔,不曾想猎物没电到,却闹出了人命。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初,曹某到某村庄南地,在田地与树林的交界处私自架设电网猎捕野兔,当晚该村庄村民任某步行到该处打鸟时不慎触碰到曹某布置的电网,触电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阅案卷,对公安关提请的案件罪名打了问号,初步认为案件定性不准,曹某私拉电网的田地与树林,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出入,系公共场所,其在该处私拉电网狩猎野兔,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他人的生命权,不包括公共安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明显不符。承办检察官认真仔细审查本案证据材料,结合犯罪事实、情节,综合认为曹某私自架设电网的时间为农忙结束、村民很少外出的冬季,且是在少有人员活动的夜间通电使用,其轻信该时段内不会有人经过,架设该电网不会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因其在公共场所拉电网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变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尽管曹某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一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仍耐心地向曹某阐释改变定性的理由并详细解释两罪之间的区别,最终曹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敦促曹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释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既是其不容回避的法律义务,也是表明其真诚悔罪态度、承担责任、抚慰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的必要体现。后曹某向被害人任某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案件提起公诉后,经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应当预见在田间地头设置电网有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的风险,仍抱侥幸心理私自设置,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曹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日常生活中,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架设电网捕猎不仅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而追悔莫及。(通讯员:葛清华 马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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