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俊峰)4月29日,周口市川汇区市民李先生及家属一行来到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将一面印有“尽心尽责工作 闪耀警界之光”的锦旗以及感谢信送到了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张海勇、王运哲的手中,对两位办案民警锲而不舍、执法为民的工作表示深深的感谢。
4月11日早上8时许,周口市交警支队五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派警称,大庆路桥北头下面滨河路有人骑车被撞,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警情就是命令,张海勇、王运哲接到指令后迅速抵达现场,发现伤者头部受伤严重,一辆自行车倒地,肇事电动自行车逃逸。经过现场勘察、走访、调取监控,未发现有效线索。
在大队领导的全力支持和办案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民警对现场视频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对后,锁定了肇事人和肇事车辆。但因监控人像清晰度不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给办案民警侦破案件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能尽快找到肇事司机,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办案民警克服种种困难,通过走访当地群众、住户,调取周边路段监控等方式展开调查,最终将肇事车辆和肇事者当场查获,经过审讯,该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周口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说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处罚不可谓不严厉,可以还是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了逃逸,甚至采取非法行为隐匿、毁坏犯罪证据,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事故民警一定会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各种侦查手段,让每个肇事逃逸驾驶人落入法网,坚决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讯员:赵 辉 余永章 李 畅